廣東落實新環保法這么嚴!這份“避雷攻略”請收好!
叮咚~ 環保課堂開講啦! 知道嗎~2018年廣東全省共處罰環境違法案件21696宗(同比增加7.2%),罰沒金額17.23億元(同比增加61.78%),按日連續處罰88宗,查封扣押2138宗,限產停產392宗,移送行政拘留671宗,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564宗,行政處罰案件數量全國第一,配套辦法案件數量和行政處罰罰款金額全國第二,配套辦法實現縣區全覆蓋。環境執法已成為廣東推動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手段。 老厲害了!為什么能夠這么牛? 因為有了“尚方寶劍”——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下面,我們一起溫故而知新,學習一下這個新環保法。 可是太長太專業的條文我擔心自己看不太懂o(╥﹏╥)o 別擔心,我們準備了漫畫和摘要~ 2014年4月24日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 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你以為這樣就“過關”了? 上述才是小菜~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哪些情況要追究刑事責任? 先賣個關子,“漫說新環保法”我們下期再續~ 剛剛學習了法律條文 下面,讓我們一起“以案說法” 進一步了解新環保法的威力吧 以案 說法 私設暗管排污?三水一晾曬場被罰24萬! 2018年12月25日,佛山市三水區云東海街道環保、國土、派出所等多個職能部門聯合執法時發現,位于云東海街道康復所東部魚塘的一家漂洗晾曬場私設暗管,將該場清洗池內的廢水直排至旁邊的河涌,最終流入三丫涌。執法人員對排水池、外排河涌的排放口和外側河涌進行采樣。經檢測,三處水樣均超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漂洗晾曬場私設暗管排污 在調查的過程中,經營者胡某承認了該漂洗晾曬場未辦理相關環評手續,私設暗管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河涌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隨即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場外側的河涌進行取樣 2019年4月18日,執法人員依法向胡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胡某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4萬元的處罰決定,下一步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